新 闻 提 示
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在打工过程中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起诉到当地法院的抚养费、赔偿金纠纷也多了起来。农村妇女吴某就打起了这样的官司。
23岁的农村少妇吴某是江西省玉山县六都乡郑家墩村的村民。2006年1月,她和比自己大两岁的同村青年姚某登记结婚。结婚还不到两年,她却和她的公婆及大伯子打起了官司。
事情是这样的:新婚不久,姚某即到浙江省慈溪市打工。2006年9月1日,姚某驾驶摩托车在慈溪市长河镇长河工业园区与一辆帕萨特轿车迎面相撞,遭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时吴某正怀有5个月的身孕,得此噩耗,如五雷轰顶。这起交通事故,经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由帕萨特轿车车主张某一次性赔偿姚某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人民币30万元。扣除姚某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死亡后的丧葬费、死者亲属来往处理后事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计6万元,剩余的24万元赔偿金由吴某代表死者家属领回。
2006年10月12日,吴某和姚某的父母坐在一起,商量这24万元的处理办法,就24万元赔偿金的分割问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姚某的父母应得13.5万元,其中包含姚某未出生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2.吴某应得10.5万元,吴某从中已领走7万元,尚欠3.5万元,待吴某产后经医生确认婴儿正常后付清;3.吴某在医院生产的费用由姚某兄长姚大民负担500元,超出部分由吴某自负。
2007年1月23日,吴某在玉山县博爱医院产下了一男婴,取名姚1。婴儿出生时,呈重度唇腭裂。姚某的父母见婴儿有先天残疾,便说婴儿非其子姚某与吴某所生,并拒绝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即不将姚1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交付给吴某,更不将应属吴某所有的尚欠部分赔偿款交付给吴某。姚大民也不按协议约定支付500元生育费用。
此后,吴某多次抱着婴儿欲回公婆家,均遭到拒绝。迫不得已,遂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其公公、婆婆及大伯子姚大民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公、婆立即返还尚欠的赔偿款3.5万元及被抚养人姚1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判令姚大民支付吴某生育费用500元。
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姚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分配问题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吴某之子姚1的抚养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其母亲予以保管,抚养费的金额应按交警队调解书中确定的66230元的50%计算。原告要求返还姚1抚养费应予支持,即应该返还33115元;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
一、姚某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吴某计人民币3.5万元;
二、姚某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姚某与吴某的儿子姚1抚养费计人民币33115元;
三、被告姚大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吴某人民币500元。
该案现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