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王某举行婚礼,向一家租赁公司租用了3辆某品牌的豪车作为婚车。行驶途中,其中一辆发生故障,将一位行人撞伤,共造成3万余元的损失。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发生事故的车辆,在制动系统上存在明显故障,但车辆租赁公司没有及时保养和维修,在交付时也没作检查。由于双方在赔偿损失事宜上相互推诿,最后皆被伤者诉到了法院。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在行车前未对车辆作常规测试、行车中发现情况后又惊慌失措,导致事故发生,存在着明显过错。与此同时,车辆租赁公司将有故障的车辆出租,埋下了事故发生的隐患,也难免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