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发生交通事故,名义车主的责任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名义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本文主要通过对案例的讲解以及分析,说明交通事故中名义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负责的法律

  摘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名义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本文主要通过对案例的讲解以及分析,说明交通事故中名义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负责的法律问题。感谢您的阅读。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15日广西某有限公司、张某、南宁某物流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汽车购销、服务合同》,约定张某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广西某机电公司购买东风牌自卸汽车,同时约定被告南宁某物流公司作为服务方,将该车以南宁某物流公司名义入户、购买保险等。签订合同后,张某即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户名为南宁某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6月5日张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杨某,并签订一份《转户法律保证书》。2006年7月15日10时25分许,杨某驾驶该车在某公路上行驶时准备超越同向停在公路右侧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时,适遇姚某从三轮车上下车后自公路右侧往左侧横穿公路,由于杨某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采取措施不及,导致其驾驶的车辆的车头碰撞姚林后左前轮碾压其头部,造成姚林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姚某对此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作为肇事车辆名义车主的南宁某物流公司是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杨某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及,致使姚某当场死亡,故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姚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其本人亦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的责任。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各自过错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依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生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如果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30%至20%的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名义车主南宁某物流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并以其名义为该肇事车辆购买保险,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南宁某物流公司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但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杨某承60%的赔偿责任,姚林自负40%的责任。判决被告杨庭赔偿两原告31706.7元。被告南宁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律师提醒】

  车主,在车辆出售之后,要及时的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本案中,由于张某在车辆转让车辆给杨某后,没有及时的办理过户,导致了南宁某物流公司仍然为登记车主。陈某在购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南宁某物流公司仍为名义的车主,所以仍然要承连带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