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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行为的三大构成要件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因为它具备了行政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权力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以及效力要件,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

  摘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因为它具备了行政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权力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以及效力要件,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能产生法律效力指的是能在法律上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定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三、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因为它具备了行政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的行为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责任认定行为是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并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或者依照《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推定当事人的责任。非公安机关无权作出责任认定。

  2、权力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有当其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行使国家权力时所采取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办法》第五条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该规定表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又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3、​效力要件,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能产生法律效力指的是能在法律上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刑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办法》中明确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对其违章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扣驾驶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上述分析表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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