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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结合的过失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间接结合的过失赔偿责任2004年6月,在福建省厦门市的集美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客车从后面撞倒了一位行人,行人当场死亡。从车祸现场看:撞倒行人的就是一辆小客车,不过,在追查事故责任的过程中,被牵涉进

  间接结合的过失赔偿责任

  2004年6月,在福建省厦门市的集美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客车从后面撞倒了一位行人,行人当场死亡。从车祸现场看:撞倒行人的就是一辆小客车,不过,在追查事故责任的过程中,被牵涉进本案的责任人却越来越多,而且他们都大呼冤枉,觉得自己不该为这起交通事故负责。那么,被牵扯进来的是些什么人呢?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

  事故发生之后,厦门市集美区交警大队的值班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交警骆志远:早上6点30分,我们赶到事故现场的时候,当时是一个人躺在我现在站在的这个位置,头部是斜躺着的,头部向前。当时小客车是停在这个位置,中线的左侧、左侧的位置,车头是向前面的,挡风玻璃也破碎了,这个人当时已经当场死亡了。

  交警描述车祸情形

  从现场的目击者和交警那里,林素风了解到了车祸的经过。当时他的哥哥林阳城和两名工友一起沿着街边往前走,恰好前面有一辆大型集装箱货车停靠在路边,当走在最左边的林阳城刚刚绕过货车的尾部,走到货车左侧的时候,突然,有一辆小客车从他的身后撞了上去,林阳城倒在了地上。

  被害人的妹妹林某

  我手里拿的是事故现场道路的平面图,这条路名叫新源路。事发地段的车行道宽15米,左右各7.5米,右侧还有9米宽的人行道,这条路可以说是路面平直、路况良好,在清晨六点来钟,在行人和车辆都很少的情况下,居然发生车辆从后面追撞行人的事故,实在是有些令人费解,那么,撞倒林阳城的是什么人?车祸发生的时候他的状况正常吗?

  肇事司机名叫贺某,是四川省岳池县人,在厦门打了十来年的工,好不容易攒下了一点儿钱,买了一辆小客车。可是车子刚买回来十几天,就发生了那起交通事故。

  贺某:我早晨去买菜, 差不多6点过一点, 距离事故地点四五十米的时候,看见有三个人在集装箱车后面走。当时我估计(他们)不可能走过来,刚好走到集装箱车尾部,左边一个人突然向左拐过来当时就来不及处理,当时事故就发生了。

  记者:当时你的车速有多快?

  贺某:差不多四五十码,当时路上的人和车多不多、不多。

  记者:你觉得你在事故中有没有违章呢。

  贺某:我没有违章,因为我的车走在路中央,我靠在路的中间走,没有靠旁边,我在正道上走,没有走其他的路,没有违章。

  贺某说:当时他的车靠近马路中间行驶,远远的就看见前方有三个人走在大型集装箱货车的后面,他根本没有预料到,其中一个人会绕到牵引车的左侧、走到马路的中间来,可是那个时候,他已经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了。

  人走人行道、车走车行道,这是一个基本的交通规则。从小客车司机的说法来看,当时死者林阳城似乎并没有走在人行道上,而且还突然拐向道路的左侧,也就是马路中间,——这么说来,林阳城自己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可是,小客车司机贺某说,死者林阳城没有什么过错,这起事故之所以发生、另有原因。

  贺某:如果没有牵引车,行人肯定会从路的一边正常通过。我的车子走在路中间,人在公路的旁边走, 那个人就不会走到路中央, 事故就不会发生。

  肇事司机贺某

  贺某所说的牵引车就是这辆大型集装箱货车,车祸就发生在它的左后侧。在贺某看来,如果不是因为这辆货车,事故根本不会发生。这种说法让这辆大货车的车主——厦门弘信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分意外。

  弘信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包括我们的司机和管理人员都认为,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我们的车子停在那儿是静止的,这个人被撞主要是因为他后面和他同方向行驶的小货车的驾驶员把他撞击,然后倒在我们车的附近,但是也没有碰到我们车辆,因为我们车辆是停在那儿的。

  集装箱货车的司机名叫刘某,他的家就在事发路段附近。

  记者:发生事故的时候你有没有在车旁边?

  刘某:发生事故没有。

  记者:开车为什么停在那个位置?

  刘某:我回去拿点东西。

  记者:你家住那边是吗?

  刘某:对。

  记者:车子停在那里多久了?

  刘某:没有多久。

  记者:大概几点停在那里?

  刘某:忘记了,谁知道。

  一辆停在马路边的、静止不动的货车,连碰都没有碰到死者,难道会和一起交通事故扯上关系吗?交管部门又会怎样认定呢?

  交警骆志远: 行人原先是靠路边行走的,因为牵引车停在路面上,占用了他行进的一个路线,所以他从牵引车的左侧绕过来。刚绕过来的时候,被马上被小客车撞倒了,所以(事故)跟牵引车的违章停放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04年6月25日,厦门市交警集美大队依法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集美交警洪某: 根据现场调查,小型客车的驾驶员驾车经过肇事路段的时候,在现场路段平直、在发案时间车流人流稀少的情况下,没有对行人的动态提前做出预见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在这起事故当中,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个行人是在绕行过程当中,跟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行人绕行的直接原因是肇事的大型牵引车违章停放,才导致行人绕行,所以它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依据交管部门对事故各方责任的划分,被害人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肇事司机贺某和集装箱货车司机刘某及其单位弘信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7017元;其中,贺某承担60%,刘某及其所在的弘信公司承担40%。

  我们再来看看这一幅事故示意图。当然了、已经在马路上标出了那辆集装箱货车的位置。——货车的车主弘信公司觉得:自己真够倒霉的。车子停在马路边上,本来跟行人没有任何关系;林阳城不在人行道上好好走路,绕到了马路中间,结果被小客车撞倒在自己的货车旁边。——小客车撞了人,连累自己也跟着承担责任,正所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自己又能向谁去喊冤呢?

  陈某:我们的确觉得我们比较冤枉。因为我们的车子是静止的停在那里,整个没有发生撞击和碰撞等等这些行为,就只是在那边停了一下,就认定我们承担40%的责任,的确是我们觉得挺冤枉的。

  弘信公司觉得很冤枉

  接到法院的传唤,弘信公司觉得很冤枉。为了应对这场官司,他们请来一位律师,帮助他们一起分析案情。律师和弘信公司的负责人多次到案发的路段察看、认真的排查车祸的原因,想找到一个减免责任的办法。有道是“工夫不负有心人”,找来找去,还真的让这位律师找到了疑点。

  这位律师的疑问是:那个被撞的行人为什么不在9米宽的人行道上好好走路呢,跑到机动车道上来干什么?

  弘信公司代理律师曲律师:在进一步研究案情之后,我和委托方弘信公司的人员,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对事故路段进行勘察。发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事故路段右侧 9米宽的人行道,被一家建筑单位,施工建设的围墙全部占用了。经过向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发现建设围墙的单位是杏林建发公司,而该围墙的建设也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批准。

  弘信公司认为:这家建筑施工单位全部占用了将近9米的人行道,这样做必然造成行人不能在人行道上通行,致使行人与车辆在机动车道上混行,大大增加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与事故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

  曲律师:我认为本案的事故责任方,不仅是贺某和弘信公司,还应当有另一方,就是杏林建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

  看上去平平常常的一起车祸的诉讼,现在却变得越来越复杂化了:肇事司机贺某认为:违章停放的货车迫使行人走到路中间,连累自己出了车祸,所以,弘信公司必须分担事故的责任;而弘信公司认为:如果不是因为人行道被占用,行人就不会走机动车道,所以,在人行道上建围墙的杏林建发公司也有责任。——那么,杏林建发公司又有什么反应呢?

  杏林建发公司代理律师林某:作为开发商,建筑公司把道路用围墙围起来,这是一个施工惯例。

  杏林建设开发公司是当地一家比较知名的建筑企业,当时在事发路段旁边正在承建一处大型商场。自从工程开始施工之后,他们就把工地前面的人行道用围墙圈了起来。

  林某:这起事故虽然说我方将人行道占用了一些,围上围墙进行施工。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当时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行人的安全,以免行人在路过围墙的时候,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一些伤害,才把围墙围起来。

  弘信公司发现杏林建发公司占道围墙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但是,杏林建发方面认为:车祸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他人的过错,和围墙没有必然联系。

  杏林建发方面:事故与己无关

  林某: 我认为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和我的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这起交通事故主要的是车辆与行人的问题。第二被告违章停放大卡车在大街上,也就是在围墙的边上;第一被告由于操作不当违章驾驶,把行人压死了。假设说,第二被告没有把大卡车停在围墙的边上,行人可以往围墙的边上行走,第一被告如果驾驶得当的话,就不会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杏林建发公司看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外乎车辆或者行人的违章,自己这一边根本就没有参与,更不是肇事者,仅仅是为了施工的安全在人行道上圈建了一段围墙而已,和车祸的发生有什么关系呢?——法庭审理的时候,杏林建发公司一直底气很足,因为他们手里还捏着一张王牌。

  集美交警大队做出的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杏林建发手里的王牌。在这份责任认定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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