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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于医疗事故,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被害人死于医疗事故,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

  被害人死于医疗事故,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依据景德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景)鉴(法)字[2008]xy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被告人过失刺中被害人的腹腔,导致下腔静脉破裂,但被害人是因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景德镇市医学会赣景医鉴2008—0y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则确认:患者(李×)尸检报告证实,死亡原因是刀伤致下腔静脉裂伤,出血休克死亡;乙方(景德镇市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伤情估计不足,B超、CT报告提示患者左侧腹膜后腰大肌前缘巨大血肿,在长达10个小时患者住院期间,乙方未足够重视,错过手术治疗时机,存在漏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是医学会实施的部门保护行为。因为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只造成被害人出血,根本不会导致其死亡,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医疗事故,即景德镇市某医院的漏诊行为,景德镇市某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被告人余×无罪。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法院已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判处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认为这种判决也是错误的,因为控方证据材料中并无重伤法医鉴定。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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