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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本文法律快车网告诉您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事关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和义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一直受到执法部门和普通群众特别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注。文章通过相关交通事故的法规,

  导读:本文法律快车网告诉您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事关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和义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一直受到执法部门和普通群众特别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注。文章通过相关交通事故的法规,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的具体内容。

  当今社会,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公害,我国的交通事故从20世纪80年代末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至2002年,我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10余年居世界第一。而且,在滚滚车轮下丧生的人数,短短十几年间已从每年5万多人增长到10万多人,整整翻了一番,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于世界第二位国家的两倍。交通事故早已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个关键环节,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事关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和义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一直受到执法部门和普通群众特别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注。而事实上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有交通事故责任,还有被大家所忽视的另外两种责任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规定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的规定的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的特别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中三种责任关系的变化,也是人们形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识误区的主要原因。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实施以前,三种责任的关系

  (一)交通事故中一定有违法责任

  1、违法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认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都要由主管过错的要件,交通违法行为也不例外,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2、单纯的违法责任没有经济赔偿责任

  交通违法行为不像其他违法行为一般都有明显的损坏后果,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一种潜在性的威胁,是对不特定交通参与群体或者个体的侵害,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没有特定的受害人,没有明显的损坏后果,如果有的话就构成了交通事故。比如有人闯了红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甚至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的严重阻塞,阻塞了两个小时,影响了许多人的时间,被堵的车里面有好多出租车,一个出租车都可能少挣了几十元,那么这个违法人还是只承担闯红灯这个违法行为过错的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处罚就行了,他不会赔你的损失的。

  3、交通事故中一定有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什么是交通事故是这样规定的“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通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这个规定许多交通事故专家和权威人士将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归纳为五个要件 “地点要件(必须是在道路上)、主体要件(必须有一方是车辆)、违法要件(必须有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过失要件(对交通事故的损失必须是过失)、后果要件(必须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这五个要件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交通事故不是意外事件

  如果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的话,是不确切的,因为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就是基于当事人的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有时也有故意的存在。假如在道路上发生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事件却没有任何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过错就是意外),那就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不是故意伤害案件

  如果说交通事故是个故意事件的话更不准确。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是出于故意,但是造成损坏后果则必须是当事人的过失,假如是出于当事人的故意则就是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中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可以简单的归纳为“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在道路上车辆参与的、过错的、后果非故意事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是个过错事件,这个过错指的就是违法过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一定有违法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是违法责任加上因果关系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1、有违法责任不一定有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有违法责任、有因果关系就有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3、有违法责任、有因果关系、加上作用大小等于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 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决定。”并且根据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第29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又反过来影响当事人的违法责任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对当事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可以说本法条的规定比交通管理条例绝大部分处罚条款都严厉的多,这就是人民群众经常说的“一出事儿(交通事故),又是罚款又是扣执照,并且比平常罚得厉害”。比如:一名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汽车在路口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处以3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就至少是五十元以下罚款了,(并且实际的执行中都是按上限处罚的)。

  (2)一种违法行为可能要面临两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同样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照本法条的规定就要被同一个执法部门处以两次严厉程度不同的处罚。比如,机动车驾驶人李某驾驶汽车闯红灯,与另外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车辆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除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元罚款的处罚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当然有悖于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的规定,实际的执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基本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执行。

  (三)赔偿责任是按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对应关系

  1、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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