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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新公司法规定

大律师网 2016-03-29    人已阅读
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简化登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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