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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函

大律师网 2016-04-02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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