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犯罪中止问题研究

大律师网 2016-04-02    人已阅读
导读: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被告人张某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徐某某家中有大量现金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受害人徐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受害人徐某某索要160万元,否则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被告人张某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徐某某家中有大量现金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受害人徐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受害人徐某某索要160万元,否则举报其有巨额财产。后因徐某某不予理睬,张某某主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被告人张某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徐某某家中有大量现金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受害人徐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受害人徐某某索要160万元,否则举报其有巨额财产。后因徐某某不予理睬,张某某主动将索要金额降为30万元,受害人徐某某仍不予理睬。张某某于是将用于发短信的手机卡丢弃,随后向有关部门检举了徐某某。 理论上对于和的区别已经形成定论,即看是否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但什么是自动停止,区分自动停止与非自动停止的标准仍然存在分歧。认识的不同就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看法。关于案例中张某某的行为是的犯罪未遂状态还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状态,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中止犯。理由是张某某先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又改为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徐某某未有回信等原因,张某某主观上放弃向徐某某索要钱财,客观上将用于给徐某某发送短信的手机卡丢弃,因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理由是张某某先向徐某某勒索160万元,在徐某某未予理睬的情况下将索要金额降为30万元,在徐某某仍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张某某才将手机卡销毁的。应该认为由于徐某某不予理睬的行为,使得张某某认定敲诈勒索无望才毁了用于作案的手机卡等,是出于无奈,不属于主动放弃,而且其后来举报徐某某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对徐某某的不满,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因此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二、二者理论区分的分析 为了考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我们先看以下各国立法对于二者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中止不做单独区分,一般也作为犯罪未遂处理。但作为例外,在美国的有些州,非因外界障碍导致的犯罪未完成,可以作为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其刑罚的辩护理由,这可以视为法律对待犯罪中止较之犯罪未遂宽容的例子。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严格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并在处罚上区别对待。如日本第 43 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 未遂犯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时,未遂犯应处 12 年以上;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 , 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 , 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 24 条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显然,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 可以 从宽;对中止犯,是 应当 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都对犯罪中止规定了较之犯罪未遂宽的多的处罚原则。同样是没有到达行为人事先设想的犯罪目标,从造成后果上看有些情况下犯罪中止甚至不比犯罪未遂轻,法律为何对二者的评价有如此大的差?这当然就是因为二者的区别,即是否是自动停止。这点区别产生了对处罚原则的差别有影响的两方面,一是心理状况及对继续实施犯罪的态度不同,二是立法对二者的态度不同。?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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