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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立案措施

大律师网 2016-04-04    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内容为: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当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的内容及申请方所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内容为: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

  当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的内容及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方提出的申请基本合理,提供的表面证据初步成立,就可以作出立案决定。立案决定作出后,调查机关及时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当事方以及已知的与该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并应发布公告。

  反倾销立案措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内容为: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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