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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难点解析:想象竞合犯与结合犯

大律师网 2016-04-11    人已阅读
导读:结合犯也是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实际触犯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结合犯实施的是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
结合犯也是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实际触犯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结合犯实施的是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想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这 结合犯也是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实际触犯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 罪刑相适应原则 ,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 结合犯 实施的是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 想象竞合 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这是二者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如 抢劫犯 ,行为人通常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达到劫取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通常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两个权利。不少 抢劫犯 把杀人、伤害作为实施抢劫犯罪的手段,同时具备甚至与的全部构成要件。有的结合犯具备牵连犯特征,是牵连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 择一重处 ,不适用,即比较其所触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 择一重处 体现了 罪刑相适应 原则。 难点解析:吸收犯 刑法难点解析: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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