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销赃车还帮提供开锁工具 未伸手偷车但构成盗窃罪

大律师网 2016-04-11    人已阅读
导读:法院作出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
法院作出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只要你偷来我就负责帮你出售。”男子刘某与偷盗人员事先就打好招呼。小偷落网,刘某也一起被抓。法庭上,刘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同时,还被指控犯盗窃罪。

  男子刘某在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收购二手车。2013年下半年,唐某介绍刘某认识了以前在监狱认识的汤某。汤某是偷摩托车的,问刘某有什么销路。

  刘某表示,只要把车偷来他就负责帮忙出售。当汤某询问哪里买得到开锁工具,刘某就说铁匠铺可以买得到,并提供了一家铁匠铺的电话给汤某。他问汤某准备到哪里去偷,汤某称到茶陵县偷三轮摩托车。就这样两人达成一致意见,汤某开始偷三轮车卖给刘某。

  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7月期间,汤某伙同唐某、何某等人在茶陵县城盗窃摩托车二十几起,盗窃来的三轮车按事先商量全部卖给了刘某。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