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罗某良、庞某佳、钟某坚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3人均犯盗窃罪,领到不同刑期的处罚。
罗某良、钟某坚、庞某佳3人都是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的槽车司机,负责从公司运输液化气到广西各地气站。根据公司操作规定,槽车运输液化气到气站时,有两名司机负责运送。为防止司机盗窃液化气,公司在槽车卸气阀箱外用铅封条锁住,并用GPS定位系统对槽车实时监控,要求司机对行驶过程进行记录。
罗、钟、庞等3人搭档出车运输时,打开铅封,使用导气管从槽车将液化气连接到接赃人运来的空煤气罐中。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底,3人各有4次搭档出车,并联系收购煤气罐的人过来收赃,共6次偷盗公司液化气,其中,罗盗窃液化气价值11381元,庞盗窃液化气价值7970元,钟盗窃液化气价值12211元。
2015年3月27日凌晨,罗某良、钟某坚搭档驾驶槽车运输液化气到客户气站,行驶至钦北区贵台镇八寨沟景区路口附近处开始偷气,两人打开铅封刚要连接导气管时,接公司报警而至的民警当场将他们抓获。
9月1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人均犯盗窃罪,被告人庞某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罗某良、钟某坚被判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