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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期限及得到批准后申请登记的期限

大律师网 2016-04-15    人已阅读
导读:1.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
1.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1.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O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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