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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6-04-29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第三章 进货管理第四章 销货管理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六章 经营责任制第七章 定额管理第八章 劳动管理第九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进货管理   第四章 销货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经营责任制   第七章 定额管理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九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进货管理

  第四章 销货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经营责任制

  第七章 定额管理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九章 劳保和福利

  第十章 职工教育

  第十一章 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十二章 民主管理

  第十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经营蔬菜、肉、禽、蛋、鱼,副食调料和烟、酒、糖、茶等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努力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对支持生产,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正确执行政策,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经营搞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

  第三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必须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四化多作贡献。

  第四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 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社会主义零售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的主要标准是: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的网点设置,要坚持便利群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实行大、中、小相结合,以中小为主;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以综合经营为主。大中城市,要在商业繁华区设置大型菜市场或副食品商店,以品种齐全为特色; 并设置专业肉店、鱼店、熟肉食品店、酱菜店和糕点、糖果、烟酒店等,以经营精细为特色。在居民区要设置小型商店,便利群众购买。

  第七条 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群众的需要和上级的分工, 制定《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有的要以经营蔬菜、肉禽蛋鱼、豆制品、油盐酱醋为主,适当兼营其它;有的要以经营糖果、糕点、罐头、水果、烟酒为主,适当兼营其它。

  第八条 企业有职工三十人以上,年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独立核算企业所属的自然门点和柜、组,应实行简易经济核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按照上级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

  (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向银行开户,进行贷款。有权按照规定提留、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资金。有权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地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

  (四)有权按照上级规定的作价办法,对蔬菜和其它鲜活商品分等订价和削价处理。(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

  第九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

  第三章 进货管理

  第十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要配合生产单位、批发企业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生产队、工厂、批发企业反映消费者的需要,不断增加新品种,满足群众的需要。

  第十一条 蔬菜商品的生产安排和收购,由批发企业负责。但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上级公司的统一安排,进行店、队挂钩;并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密切与生产队联系,反映地区特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协助生产队安排好种植和上市计划。凡是按照双方衔接的计划和产销合同种植的蔬菜,在符合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批发和零售企业,不得拒收。有国家设立批发市场的地区,副食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国家牌价或规定的价格幅度同生产队直接进行成交。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保证,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或交纳罚金。

  第十二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与批发部门、工厂或生产队在签订产( 供 )销合同的基础上,要及时衔接上市或分配计划,按月、旬、日预拨上市或分配数量。蔬菜的日上市量允许比日预报上市计划有一定上下差幅度,以排开上市,均衡供应,调剂余缺。向生产队要求提前或延后上市的蔬菜,经过协商可以给予合理价格补贴。

  第十三条 蔬菜运输要分别不同品种,应该捆扎或包装的必须捆装,做到筐动菜不动,一装到底,减少环节,保持鲜嫩。要认真检斤,分等论价,没有食用价值的蔬菜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劣质蔬菜,可以拒绝收购。卸车时,要轻拿轻放,垛码整齐,不准乱摔乱扔或用锹、叉等物卸车,保证蔬菜质量。

  第十四条 允许大型菜市场(副食品商店)到外地建立蔬菜基地、养殖基地,如细菜、小水产等。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由企业自订。

  第十五条 要积极推动批发企业设法生产分割肉,逐步实行小包装, 增加肉食花色品种,保证肉食质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食品,有权拒收。

  第十六条 肉禽蛋和糖烟酒商品,原则上应实行批发或工厂送货到零售企业的制度。送货单位在卸货时,不准乱摔,肉食品不能接触地面。零售企业愿意到批发或工厂选购的,可以实行提货制。

  第四章 销货管理

  第十七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商品卫生质量,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放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坚决不卖未经检验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对售货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凡患有不宜做售货工作的各种传染疾病的,要及时调离柜台,进行治疗。

  第十八条 根据规定经营范围,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批发单位有的而又符合群众需要的商品,零售商店都应当进货,零售商店仓库(冷库)有的,柜台就要销售。商品陈列要美观、整齐、醒目,明码标价,便于顾客选购。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的商品要分开,并分别标明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鲜冻肉品要尽可能分肥瘦、分部位销售,并加工成肉馅、肉片、肉丝等半成品。有条件的还应当配成盘菜供应,并逐步经营小包装食品,方便顾客。熟肉制品、糕点、酱菜等,除向加工单位进货外,大、中型的副食品零售企业和专业食品店可以发展前店后厂业务,增加花色品种,保证商品新鲜,发扬经营特色。

  第十九条 蔬菜要经过挑选整理,分等分级出售,不连根带泥,不带黄帮烂叶,保持鲜嫩,便利消费者选购。

  第二十条 坚决贯彻蔬菜零售价格基本稳定的方针。要按时公布蔬菜质量标准和等级价格。不准提级提价,变相涨价。认真执行分等按质论价的原则。蔬菜经挑选整理后,按新的等级标准价格出售。

  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商品一定要份量准确。要经常检查衡器的准确度。要设立公平秤;大中型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帮助顾客称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营业时间要适合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工矿企业职工聚居地区的副食品零售商店,营业时间要适应多班作业职工的要求。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在做好门市销售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设临时售货摊和增加流动售货车等形式,走街串巷,送货上门。要允许顾客挑选商品,帮助顾客包装。售货人员要提高操作技术,做到砍肉准、过秤准、算帐准,唱收唱付,不出差错。要熟悉商品知识,懂得猪牛羊各部位的名称、特点、最佳食用方法和保管方法,为顾客当好参谋。

  第二十三条 要提倡“五讲”、“四美”,坚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接待顾客,要执行《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并做到:和蔼、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买卖公平,有问必答,多问不厌,保持好的店风。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营业的八条纪律,树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

  (一)不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二)不短斤少两、克扣群众;

  (三)不以次充好、变相提价;

  (四)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

  (五)不开后门,不私分商品;

  (六)营业员在营业时间要坚守岗位,要穿工作服,佩戴号章;

  (七)不在柜台内吸烟、聊天、打闹、吃东西;

  (八)顾客来购买时要主动招呼,买好后要协助顾客装好商品。

  以上营业纪律和注意事项要在营业室张贴,以利群众监督。大中型商店应设置值班经理,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供应牛羊肉等食品时,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在运输、贮存和零售的时候,要同汉屠牛羊肉严格分开。

  第二十六条 定期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地开展顾客评选优秀售货员活动,表彰先进。

  第二十七条 当天库存的蔬菜,应按不同品种的保管要求,集中妥善保存。不得露天失散街头,造成腐烂损失,影响市容和卫生。要改变先卖剩菜,后卖新菜的“推陈贮新”经营方法。

  第二十八条 要做好蔬菜贮存加工工作。北方地区秋菜的贮存,是解决居民冬春半年吃菜的重大问题。要贯彻以农业贮存为主,商业贮存为辅,同时发动机关团体等集体伙食单位和居民共同贮存的方针。副食品零售企业也应有相当的菜窖设备,贮存一部分秋菜,设专人管理,建立责任制度,搞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蔬菜加工要实行生产部门与经营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副食品零售企业在蔬菜多余时,凡能加工的品种,可以采取前店后场,加工供应。蔬菜生产淡季,要组织人力生产部分豆芽及豆制品,要加工一些酸菜、四川泡菜、朝鲜辣菜等,从而使产品多样化,努力提高成品率和商品质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企业要清产核资,实行定额管理。

  固定资金由国家拨给和企业自筹两部分组成。大型营业室、仓库和新建网点等重要项目由国家投资,一般的简易建筑、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由企业自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应当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计提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规定的办法使用。增长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利润滚动计算。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留成比例。

  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主要用于简易建筑和经理基金。其中:经理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和按国家规定对职工发放奖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资金,按规定使用。上级主管公司可以按规定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也可由上级主管公司统一掌握,在企业间调剂使用,但要照顾提取单位的经济利益。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售。出售的收入,作为增加更新改造资金;也可以出租,出租收入要抵减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产管理。企业所有财产都要有帐有卡,分类编号,妥善保管,经常维修养护,定期清查核对,及时核销损失。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上级主管公司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现金管理。营业组的销货款必须当日送交银行,向银行交款,必须二人同行,确保途中安全。银行停止营业后收入的销货款,除留下找零备用金外,应全部送交企业出纳统一保管。营业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 规定为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的公差率,长短款不能相抵,超过万分之五公差率时,要认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要勤俭办企业,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提高劳动效率,开展自搬、自运,合理使用包装,加强包装回收和修旧利废,注意节约水、电、煤和办公用品。

  第三十六条 经理要熟悉财会工作,加强对财会工作领导,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设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经营责任制。中、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履行总会计师职责。

  第六章 经营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经上级批准,实行经营责任制。实行经营责任制,要达到经营方向正,责权利结合,服务质量高,经营效果好的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商业政策和物价政策,服从国家计划管理,自主地组织经营。

  (二)全面地完成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通过扩大商品流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流通费用,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为国家积累资金。

  (三)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管好企业,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

  (四)贯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有机结合,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有权支配经济收入。

  (五)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六)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当家作主。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的收入和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对职工要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

  第七章 定额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是指导企业经营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各项定额,应当由企业根据上级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讨论制定,报上级公司审批,并由上级公司下达计划。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一般实行“五定”。各项定额,要相互衔接,搞好综合平衡。(一) 企业“五定”的内容:

  ⒈定销售额。根据历史购销规律,按平均先进定额,结合当年购买力和货源情况研究制订,指标要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

  ⒉定资金利润率。根据上年度每百元流动资金所取得的纯利润额,结合本期变化因素计算确定。

  ⒊定资金占用率。根据上年度每百元商品销售额所占用的流动资金额,结合本期变化因素确定。

  ⒋定费用率。根据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结合本期变化因素确定。

  ⒌定劳动效率。根据销售额和人员情况参考前三年平均先进水平确定。

  (二)门市部、营业组实行几定,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按旬或按月认真地检查分析定额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采取措施,以保证各项定额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经营范围、业务规模、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的情况,确定平均先进的编制定员,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按定员标准配备人员。需要补充人员时,首先由上级公司在系统内多余职工中进行调剂解决,不足时,报经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工。中小型企业,也可以由上级公司统一招工。由于劳动效率提高, 节省下来的人员,应由本企业采取扩大营业,增添服务项目等措施妥善安排,或由上级公司组织培训,统一调剂。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业务实际需要,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季节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多种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工要坚持自愿报名,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录用后要有六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发现确实不适宜留在企业工作的,可以解除试用。学徒工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训标准的要求,加强训练。经过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学习期限。对进步很快、学习成绩突出的,可以提前转正、定级,但最多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按照《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商业企业专门人材技术职称业务技术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和劳动成绩考核。考核的结果应载入职工档案,作为调整工资、级别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企业职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轮休一天的制度。元旦、春节、

  “五一”、“十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劳动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节日加班工资。

  企业占用职工公休假日安排营业或装卸整理商品,而又不给以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夜间值班者,应发夜餐费。因公误餐者,应发误餐费。

  要切实认真整顿劳动纪律,建立考勤制度。职工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规定扣发工资。对于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处分,直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同级工会同意,并经上级公司批准后予以开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保和福利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的病、伤、残、生育、退休和死亡等各项劳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一)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搞好营业场所的通风,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取暖。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注意劳逸结合,合理安排班次,精简不必要的会议。

  (三)根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设置必要的休息室等设施。要保证职工常年能喝到开水。要按有关规定向职工供应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四)关心职工身体健康,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做好疾病预防和医疗工作。

  (五)关心女职工的生活。教育、帮助她们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婆媳、孩子等方面的关系,切实照顾到她们的生理特点,注意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把关心职工生活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力帮助职工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

  第十章 职工教育

  第五十条 企业要搞好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干部,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解决好必要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各级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采取脱产或在职的学习形式,努力学习商业政策、经济核算、经营管理。要采取办学习班或其它形式,对营业组长进行专业训练。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所有职工要采取岗位练兵、短训班、以师带徒、互教互学等办法,学习商品知识和业务知识,操作技术和计算技术,语言艺术和接待艺术(包括学讲普通话、地方话和民族语言),商品陈列技术, 记帐盘点和制表技术,培养简单的经济核算等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分析市场变化、商品销售规律的能力。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 都要进行一段时间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教育后,才能正式上柜台售货。

  第十一章 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党委(包括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总支部、支部,以下同),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对企业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企业所属单位(例如门市部、商品部、仓库等)的总支部、支部,对本单位的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联合支部,对企业的行政业务工作起保护监督作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行政业务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党委主要是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的领导,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经理对行政业务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党委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施职权,使经理有职有权有责。经理要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主动把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党委讨论。党委讨论决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置,事后报告党委。书记和经理对搞好企业的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密切配合。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规定各个岗位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领导班子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贯彻执行《准则》,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作风正派;必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胜任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团结全体职工同心同德干四化。

  第十二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党委领导下,企业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由企业职工讨论确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年或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由职工提出更换。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要根据需要定期举行。

  第五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审议经理的工作报告、商流计划(定额)、财务预决算,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配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房的分配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店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处分或撤换。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商品(门市)部主任、营业组长,要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或两年,连选连任。对不称职者,职工有权提出撤换。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对经理、副经理的民主选举。

  第六十条 营业组应根据实际需要, 推选出管理物价、经济核算、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生活管理、考勤等项工作的负责人员,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共同搞好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同消费者的关系,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十三章 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党组织要搞好党的建设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一定要围绕四化这个中心进行,把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四条 企业要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尤其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

  (一)要进行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教育,端正思想政治路线,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

  (二)要进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的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三)要进行商业政策教育,鼓励职工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要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树立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和艰苦朴素的作风。

  (五)要进行阶级教育,培养无产阶级的思想品质,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六)要进行法制、纪律教育,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纪律和自由的关系,成为遵纪守法、搞好团结的模范。

  第六十五条 教育职工提高警惕,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讲求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实行“三不”主义。解决思想问题,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第六十七条 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肉食、蔬菜、糖烟酒行业的副食品商店、 菜市场及专业商店。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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