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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大律师网 2016-05-04    人已阅读
导读:一、清算(qingsuan)组的成立  1、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一、清
  一、清算(qingsuan)组的成立  1、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一、清算(qingsuan)组的成立

  1、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清算组的地位

  1、法院领导清算组

  (1)成员由法院指定;

  (2)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

  2、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

  3、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三、清算组的职责范围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具体如下:

  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5、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6、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17、编织破产财产目录;

  18、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9、出具破产原因报告;

  20、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21、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清算组的具体工作

  1、破产企业的接收

  (1)文档印章接收(包括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等);

  (2)财务接收;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等,移交时由法院监交,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清算组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

  (3)资产接收;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盘点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与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

  2、破产财产的管理

  (1)人事管理

  A.留守人员的确定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管、保安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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