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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政治机关在军人离婚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大律师网 2016-05-23    人已阅读
导读: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普通公民不同。为加强军队的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家庭合法权益,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部队</script>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
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普通公民不同。为加强军队的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家庭合法权益,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部队 </script>

  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普通公民不同。为加强军队的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家庭合法权益,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颁布施行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是军队对军人婚姻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军队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对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条件也有重大影响。

  《规定》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此条的“同意离婚”是政治机关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由此可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代表军队对军人婚姻实施管理;军人离婚须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责任编辑: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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