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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

大律师网 2016-06-28    人已阅读
导读:【失效日期】2001-01-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失效日期】2001-01-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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