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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

大律师网 2016-06-28    人已阅读
导读: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以及共同海损费用(expenditure)是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a.共同海损牺牲主要包括:a. 抛弃货物;b. 扑灭船上的火灾;c. 切除残留部分的损失;d. 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e. 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

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以及共同海损费用(expenditure)是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

a.共同海损牺牲主要包括:

a. 抛弃货物;

b. 扑灭船上的火灾;

c. 切除残留部分的损失;

d. 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

e. 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f. 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g.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b.共同海损费用主要包含:

a. 救助报酬;

b. 搁浅船舶减裁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

c. 避难港费用;

d. 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船员的工资、伙食费及其他开支;

e. 修理费用;

f. 代替费用;

g. 垫款手续费和保险费;

h. 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

i. 理算费用(虽然《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未将其列入共同海损,但根据习惯,该项费用亦可列入共同海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各国法律均有各自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具体的共同海损理算时,则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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