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以及共同海损费用(expenditure)是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
a.共同海损牺牲主要包括:
a. 抛弃货物;
b. 扑灭船上的火灾;
c. 切除残留部分的损失;
d. 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
e. 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f. 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g.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b.共同海损费用主要包含:
a. 救助报酬;
b. 搁浅船舶减裁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
c. 避难港费用;
d. 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船员的工资、伙食费及其他开支;
e. 修理费用;
f. 代替费用;
g. 垫款手续费和保险费;
h. 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
i. 理算费用(虽然《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未将其列入共同海损,但根据习惯,该项费用亦可列入共同海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各国法律均有各自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具体的共同海损理算时,则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