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1995/12/05 推荐劳动法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鉴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伤、病和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1995/12/05 推荐劳动法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鉴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伤、病和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鉴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伤、病和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机构,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法走效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人事、总工会、安委办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负责审查本市各单位上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作出鉴定结论; (三)负责审定县、区上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并作出鉴定结论; (四)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就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内科、外科,职业病和一般肢残外伤(5~10级)等四个医疗技术鉴定组,对伤病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内科、外科、职业病三个医疗技术鉴定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医务人员组成。 一般肢残外伤(5~10级)医疗技术鉴定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具有实际卫生医务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医疗技术复审组,对申请复审的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医疗技术复审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有关的卫生医疗专家组成。 第七条 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县、区管辖的单位上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三章 鉴定 第八条 因伤、病和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后,部份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用人单位拒绝申请的,伤、病和职业病者本人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走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鉴定人的身份证件,病历、医疗终结证明和诊断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职业病患者,还应提供病史证明材料,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结论; (三)精神病患者,还应提供三年以上病史证明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集体诊断结论。 第十条 医疗终结与诊断结论必须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第九条规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后,移送相应的医疗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医疗技术鉴定组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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