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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

大律师网 2016-07-15    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00/06/28 推荐劳动法律师: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00/06/28 推荐劳动法律师: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00/06/28 推荐劳动法律师: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川革发[1979]22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川革发[1979]22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原则,制定《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供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使用。  一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条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曼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  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原性心脏病,梅毒性心脏病,心肌病,克山病,缩窄性心包炎等;  严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病态窦房节综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觉症状外,在心电图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  第二条 高血压病三期(暂按1974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见注二)。  第三条 胸部各种伤、病,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或反复咯血,经治疗无效者。  胸部各种伤、病,指严重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或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的严重的胸膜肥厚和粘连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  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从事轻便活动后有气促等症状出现。  第四条 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胆等)。  肝硬化,包括门静脉性肝硬化,坏死后性肝硬化,胆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虫性肝硬化等。失代偿期,不包括一度出现腹水经治疗后腹水已经消失的病例。  第五条 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等肾脏疾病引起肾功不全或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第六条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严重的智力、视力、语言障碍,肢体瘫痪或震颤等,经治病无效者。  脑血管疾病,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性疾病:颅脑外伤、颅内肿瘤、森林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慢性梅毒性脑膜炎、脑肿瘤、麻痹性痴呆、震颤性麻痹等。  第七条 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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