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赵某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赵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赵某因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赵某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赵某对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赵某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发现对赵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错误,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后赵某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针对法院应否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赵某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是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所造成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其理由:法院是按照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执行的,其执行行为并不违法。赵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由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造成被执行人赵某合法权益损害的直接原因为执行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案件,虽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并不经过开庭审理,不进行质证,即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同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是有重要区别的。从本案的执行过程看,法院在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强制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当时并未发现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法院按照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执行并无不当,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并不存在违法问题。因此,很明显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直接原因应认定为执行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民法院执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程序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院对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赵某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人民法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作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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