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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价款预征的个税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大律师网 2016-07-17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简介:最近,税务机关在对某建安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时,按工程价款8 permil;预征的个人所得税263833.50元作为企业缴纳的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在企业...案情简
案情简介:最近,税务机关在对某建安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时,按工程价款8 permil;预征的个人所得税263833.50元作为企业缴纳的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在企业... 案情简介:最近,税务机关在对某建安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时,按工程价款8 预征的263833.50元作为企业缴纳的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建安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05587.56元。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负担,不属于企业的税金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此,提醒有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建安企业对此项支出引起重视,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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