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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大律师网 2016-07-28    人已阅读
导读: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中央行业企业、驻青单位、省三江集团、省监狱系统因工因病职工以及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因病)职工。 二、核发证件和鉴定文件名称:《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工伤证》。 三、办事
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中央行业企业、驻青单位、省三江集团、省监狱系统因工因病职工以及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因病)职工。 二、核发证件和鉴定文件名称:《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工伤证》。 三、办事机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   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中央行业企业、驻青单位、省三江集团、省监狱系统因工因病职工以及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因病)职工。   二、核发证件和鉴定文件名称:《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工伤证》。   三、办事机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本厅医疗和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受理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审查申报材料、提出鉴定意见和制作鉴定文件等日常事务。   四、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42 号)、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五、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鉴定条件: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   2、《工伤档案》1人1份;   3、《职工工伤致残等级登记表》1式3份;   4、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鉴定人员持本单位开具的正式介绍信;   2、职工本人填写的《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1式2份。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事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致残等级登记表》,职工本人填写《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   (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对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鉴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鉴定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应告知鉴定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鉴定申请后,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   (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诊断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五)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本人核发加盖“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专用章”的《工伤证》。   八、办理时限: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单位和个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时,最多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因病或非因病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并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检查后,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鉴定申报人。   九、争议处理:   (一)申请人对州(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超过规定时间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不予受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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