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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大律师网 2016-07-29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第x号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铁 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第x号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铁 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第 六 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 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 运输延伸服务,Υ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关于认定Υ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999]第233号),虽然火车站及其上级单 铁 分局、铁 局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或营业登记,但不影响对其Υ法行为的处罚。本案中,火车站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应当作为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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