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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新规10月起施行

大律师网 2016-08-06    人已阅读
导读:9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我区新出台的《宁夏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9月29日
9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我区新出台的《宁夏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9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我区新出台的《宁夏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可延长30日。   记者了解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以及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治疗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作细则对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作了具体规定,要求职工应按通知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对职工身份进行核实。规定专家抽取和专家组鉴定意见的产生程序,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规定、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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