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 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 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 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 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 查。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 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 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 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 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 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 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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