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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互联网站管理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08-11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广州海关互联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是指广州海关在海关总署统一开发的海关互联网制作平台上建立的具有信息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海关互联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是指广州海关在海关总署统一开发的海关互联网制作平台上建立的具有信息发布、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多种功能的复合型电子政务网站。 第二章 分工 第三条 总关办公室是网站主管部门,负责网站栏目建设布局、内容保障协调、信息更新维护和网站安全保密等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一)组织实施网站的开发建设和持续发展等工作; (二)制定和落实网站管理制度和维护办法; (三)负责网站新增栏目和重要信息发布的审批工作;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五)负责网站内容的保密检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四条 本关各部门根据《广州海关互联网站栏目内容维护汇总表》(见本细则附件)负责相关栏目内容的采集、报送、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各隶属海关子站点的建设工作由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术处和各隶属海关技术部门是网站及其子站点的技术开发和支持保障部门,负责网站栏目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和安全防范。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六条 本关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对外网站或与其他网站合作,发布涉及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 网站使用总署统一规定的域名,各隶属海关的子站点以在广州海关网站域名后加访问路径的方式确定域名,不得使用独立域名。 第八条 网站和各隶属海关的子站点,必须使用总署统一的网站平台。对有业务需求但网站平台暂时无法提供的功能,则以IP地址链接的形式整合到统一平台上。 第九条 各隶属海关应按照总署及广州海关规定的统一框架,自行建设本单位子站点,并负责栏目调整和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条 本关各部门需要新增网站栏目的,由相应部门提出栏目需求,经总关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相应部门负责内容保障。 第十一条 严禁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网站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现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网站内容保障。在网站上发布各类信息,不打破各部门现有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涉及海关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法规和统计数据等重大信息的发布,应按新闻发布程序报批。各部门经本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审核后可自主发布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一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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