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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案例

大律师网 2016-08-12    人已阅读
导读:成都3月28日电备受各界关注的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彭尔明偷税案近日由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尔明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马树全、陈福全、彭聪麟、吕淑芬4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偷税、隐匿以及
成都3月28日电备受各界关注的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彭尔明偷税案近日由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尔明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马树全、陈福全、彭聪麟、吕淑芬4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偷税、隐匿以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成都3月28日电备受各界关注的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彭尔明偷税案近日由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尔明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马树全、陈福全、彭聪麟、吕淑芬4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偷税、隐匿以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成都3月28日电备受各界关注的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彭尔明偷税案近日由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尔明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马树全、陈福全、彭聪麟、吕淑芬4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偷税、隐匿以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处罚金;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14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登记注册,2000年至2001年11月刘建伟任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建立了两套账,编号为1号账和2号账,对客户购货不需要正式税票或购物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收支纳入2号账做账,对客户需要正式税务发票或其他正常收入、支出等纳入1号账做账,两套账相互独立,合并为公司的实际账目。1号账用于申报纳税,2号账作公司内部使用,不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2001年12月彭尔明任法定代表人后,继续沿用两套账。根据司法鉴定,艺精芒硝公司2000年至2004年12月累计少计收入4600多万元,累计少缴各种税款710多万元。

  2005年12月,在被告人彭聪麟的安排下,马树全将艺精芒硝公司2号账的会计资料转移到其车上,马先后将会计资料分别转移多次于藏匿。2006年2月,上述会计资料被烧毁,马树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艺精芒硝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建账外账的手段,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彭尔明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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