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基本任务的同时,为海关各项的实现,赋予海关许多相关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的权力。海关的权力与其应行使的各项职能直接相关对应,海关各项权力的设置都是为海关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又不超出职能行使所需的范围。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力,其行使具有一定范围和条件,并应当接受。
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定性。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主体的特定性,《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另一方面,特定性体现在海关行使权力应在特定范围之内,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适用于与进出境无关的各项活动或行为。
2.独立性。《海关法》第三条规定: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海关法》第七条规定: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国家的执法行动。 这一规定
确保了海关不但在行政隶属关系上保持了独立性,而且在行使职权时可不受到一些非法干预的影响。
3.强制性。海关行政行为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海关权力的行使以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如果管理相对人不服从海关监督管理或妨碍海关行使职权,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这种强制体现在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上,即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报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
.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签发许可证件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种许可既可包括对相对人一般义务的豁免,也可包括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从事某种特定行为。具体包括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的许可;对的报关从业许可等。
2.行政征收权:在这里,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进出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与进出口行为直接相关的各项税、费的权利,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和、海关监管手续费、滞报金、滞纳金等。
3.枚:是指海关为了履行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根据规定对行政相对方采取的行政强制。这种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办法对进出口活动进行管理。根据《海关法刚规定,行政强制权具体包括:
() 检查权
海关可以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悔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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