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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6-08-19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章 用户授权管理 第六章 安全控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以下简称BIBS)的正常、安全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章 用户授权管理 第六章 安全控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以下简称BIBS)的正常、安全运行,明确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BIBS管理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章 用户授权管理 第六章 安全控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以下简称BIBS)的正常、安全运行,明确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BIBS管理职责,规范国际业务部门在BIBS上的业务操作,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IBS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开发的国际业务联网处理系统,采用业务多级控制、逐级授权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条 BIBS实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分行运行管理。 第四条 BIB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各一级分行应建立国际业务数据处理中心,集中管理辖内所有国际业务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应用BIBS的分支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六条 支行级以上外汇业务经办机构必须应用BIBS,并与上级行联网。分理处经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可应用BIBS进行联网操作。 第七条 BIBS主机放置在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客户机由外汇业务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第八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对其辖内分支机构实行BIBS应用等级管理,统一决定或调整其使用BIBS处理有关业务的权限和额度。 第九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制定全辖应用BIBS分支机构的银行代码,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银行代码的编制规则为: (一)银行代码为6位数字。其中,第1至第3位用于标识一级分行,第4至第6位用于标识全辖各外汇业务经办机构。 (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的银行代码前3位与其SWIFT代码的后3位编码相同,后3位为零;辖内其他外汇业务经办机构的银行代码前3位与其所属一级分行相同,第4至第6位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指定。 第十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编制全辖BIBS用户代码。用户代码为6位数字,编码规则为:第1至第3位使用用户所在分支机构的银行代码的第4至第6位,第4至第6位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指定。 第十一条 BIBS主机编码为3位数字,使用其所在一级分行的银行代码前3位数字。BIBS客户机编码为8位数字,由6位银行代码和2位顺序号组成。各外汇业务经办机构应对其客户机依次指定顺序号,并将客户机编码报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和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客户代码统一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业务编号为14位,由BIBS自动生成。编码规则为:第1至第3位为数字,使用银行代码的前3位;第4至第5位为字符,使用系统内置的业务种类代码;第6至第7位为数字,使用年份的后2位数字;第8至第10位为数字,使用银行代码的第4至第6位;第11至第14位为数字,使用BIBS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为BIBS应用管理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需求提交、业务环境维护、业务操作和指导。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BIBS的运行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提出业务需求,收集、整理和认定下级行提出的建议和业务需求,统一向总行科技部和软件开发中心提出程序修改意见;组织BIBS版本升级的业务测试和评估。 (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BIBS的应用管理。包括:制定、修改辖内应用BIBS的实施细则;统筹安排辖内BIBS上线分支机构的分布,向同级科技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上线分支机构的要求;指导辖内国际业务部门正确使用BIBS处理业务,及时答复下级行的操作咨询;设置全辖公共业务参数,录入和维护相关公共业务信息;定期对全辖业务数据进行清理。 (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设置辖内有关公共业务参数,正确使用BIBS处理有关业务。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为BIBS的技术保障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BIBS的程序开发和版本升级,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与保障。 (一)总行科技部负责对BIBS开发和版本升级的立项。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具体的程序开发,版本升级,技术支持与指导。 (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负责BIBS运行的技术保障。包括:根据全辖国际业务开展情况,统一规划和配置BIBS运行所需的主机、通讯设备等硬件设备;组织协调全辖科技部门做好BIBS日常运行工作;备份和保存业务数据;安装和维护BIBS运行所需的主机软件和同级国际业务部客户机端软件;保障同级国际业务部通讯畅通,指导、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科技部门对同级国际业务部门的通讯保障;组织全辖科技部门安装调试客户机端软件。 (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科技部门,负责同级国际业务部门客户机端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确保国际业务部门通讯线路的通畅。 第十六条 总行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和国际业务部,共同组织实施对一级分行的BIBS培训、推广工作。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内分支机构的BIBS培训、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全辖适用的BIBS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数据保全措施、业务处理替代方案、故障报告和解决步骤等。 全辖外汇业务经办机构的国际业务部门发现BIBS运行出现问题时须按应急处理程序操作,科技部门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须设立BIBS的系统维护员、综合管理员、权限维护员和业务操作员等4种岗位。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须设立BIBS的综合维护员和业务操作员等2种岗位。 第十九条 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应设立系统维护员岗,指定专人负责BIBS运行的日常监测、监控和管理,及协调支持同级国际业务部的应用管理。系统维护员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系统数据库维护、系统软硬件支持、网络监控、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 (二)监测主机的文件系统、CPU、I/O等系统资源使用状况,并及时提出参数调整和系统资源优化配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三)指导、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科技部门及时解决BIBS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进行应急处理。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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