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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利息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6-08-24    人已阅读
导读:审计署: 你署《审计署关于商请明确社会福利基金利息有关问题的函》(审函[20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
审计署: 你署《审计署关于商请明确社会福利基金利息有关问题的函》(审函[20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中社会福利基金的存款利息是指缴入预算外资金收入 审计署: 你署《审计署关于商请明确基金利息有关问题的函》(审函[20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中社会福利基金的存款利息是指缴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后的存款利息,社会福利基金的存款利息从缴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后开始计算。凡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的社会福利基金产生的利息,应计入社会福利基金上缴财政专户。由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收取的社会福利基金在该中心存储期间尚未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因此其存款利息不计入社会福利基金缴入民政部预算外资金过渡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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