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08-26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发布日期:2005-6-23 执行日期:2005-6-23 各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 号: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发布日期:2005-6-23执行日期:2005-6-2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发布日期:2005-6-23 执行日期:2005-6-23 各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发布日期:2005-6-23 执行日期:2005-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