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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大律师网 2016-08-27    人已阅读
导读:鉴于: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五(65%)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
鉴于: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五(65%)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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