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广州市鉴定程序

大律师网 2016-08-30    人已阅读
导读:鉴定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 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州市职业外伤、职业中
鉴定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 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州市职业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及时对其作出医疗终结鉴定, 鉴定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 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州市职业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及时对其作出医疗终结鉴定,并留案备查。 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按下列鉴(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评)定。 1. 持《鉴定表》到市指定医院作诊断结论; 2. 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自医疗终结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天内提出残废等级评定意见; 3. 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于残废等级评定意见作出之日起七天内,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鉴(评)结论; 4. 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于审核意见或鉴(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七天内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鉴(评)定结论并发给呈报单位或工伤职工。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3年7月17日 重新鉴定申请 单位或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所作的医疗终结和残废等级鉴(评)定结论不服,应在接到鉴(评)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技术专家鉴定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专家鉴定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对伤残职工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评)定,并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鉴定组的意见作出最终鉴定。 由市或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发《鉴定表》,并注明复审日期,鉴(评)定结论在复审期内有效。复审时原则上按上述鉴定程序进行。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3年7月17日 核发《职工工伤残废证》与《定期抚恤待遇证》 职工经确认因工死亡或评定残废等级后,单位凭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已签署确认结论的《工伤确认表》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签署鉴(评)定结论的《鉴定表》,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报,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评)定结论,于接到单位申报之日起十五天内,核发《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并由单位或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和职工应于《鉴定表》和《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规定的复审时间内,到市、区、县(市)发证部门复评残废等级、审核供养条例和待遇标准。逾期未复审的,有关证件自然失效,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即收回《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并停发待遇。 《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失效后,工伤职工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向发证部门重新申领,但已停发的工伤待遇不予补发。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3年7月17日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和对象 凡本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外地驻穗单位工作的职工,病情较重或残疾程度较重,且单位不为其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在半年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又未对其作过劳动鉴定者,均可由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区、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鉴定确认为因工伤致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 参见:《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1日 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资源中心(简称资源中心)受理,市指定诊断医院负责伤病程度诊断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伤病职工,须向资源中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资源中心登记后,由资源中心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上资源中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部的骑缝章; 3、 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详见第三点)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资源中心,并由资源中心送市劳鉴会鉴定; 4、伤病职工自将《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所需资料送齐至资源中心之日起十五日后,到资源中心领取鉴定结论。 参见:《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1日 指定诊断医院 市指定诊断医院有:省人民医院(门诊部防治科)、中山一院(预防保健科)、市一人民医院(医务部)、市二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市红会医院(预防保健科)、中山医附属肿瘤医院(预防保健科)、市肿瘤医院(医务科)、市精神病医院(医务科)、市胸科医院(医务科)、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医务科)、市结核病防治所(医务科)。 参见:《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1日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