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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强奸一案

大律师网 2016-09-06    人已阅读
导读: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葫刑二终字第00064号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于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被捕前住(略)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葫刑二终字第00064号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于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被捕前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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