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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16-09-06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不得以要求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结果。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 建筑工程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其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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