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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6-09-08    人已阅读
导读:(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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