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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

大律师网 2016-09-11    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设置的,体现对于特殊犯罪人的人性
【摘要】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设置的,体现对于特殊犯罪人的人性关怀,追求程序正义的制度。尽管我国存在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类似的做法,但是严格意义上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仍未建立。当前,我国应当首先在少年司法领域建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这也是新修订《宪法》规定的 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关键词】适当成年人;介入;讯问;少年司法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适当成年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

在我国, 适当成年人 一词对大多数人来说都还是陌生的,但是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却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设置的制度,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此项制度的相关立法。例如,澳大利亚94年的《犯罪法案》(the Crimes Act)规定,在警察讯问之前,未成年人有权与朋友或亲戚和律师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交流。享有在讯问时有一位成年讯问朋友(adult interview friend)在场的权利。成年讯问朋友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律师。如果这些人都不能出席,那么未成年人选择的朋友可以充当。如果这些人都不能出席,则由一个独立的替代。成年讯问朋友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的或是律师的替代者,也不能由警方替代,而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他或她的讯问时在场,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2] 奥地利把适当成年人称为 可信赖之人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37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就案件对少年的询问,安全机关或法庭对少年的正式审讯,经少年要求,应当将其可信赖之人请来。应当及时告知少年享有此项权利,使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至迟在开始询问或审讯前告知,如果少年被的,在拘留或时告知或在拘留后立即告知。必要时,只要与询问或审讯的目的相吻合,询问或审讯可推迟至可信赖之人到场时进行,但由此而导致不适当地延长实践的,不在此限。作为少年的可信赖之人的,有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亲属、老师、教养者、少年福利机构的代表、少年法院帮助机构或缓刑机构的代表。被怀疑参与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之人或参与刑事诉讼之人,不得作为少年的可信赖之人。新西兰法律也规定,青少年被后,并没有责任在警署内作供。倘若青少年决定作供,则有权咨询律师意见,并有父母或其他指定的成人在场陪伴。我国香港地区也确立了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香港法律规定:被警方拘捕的青少年,只有在父母、监护人或与该名青少年的性别相同的人士(例如其兄或姊)在场的情况下接受接见。若青少年的口供是在没有该等人士在场的情况下录取,该口供可被视作以欺压手段获得,法庭可以此作为足够理由,不把口供列为证据。[3]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被称为是 一项独特的英国式的发明 [4],英国是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发源国和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也是了解国外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最佳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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