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试图对英国的保释制度与我国实行的进行比较,从而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弊病与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取保候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有执行过程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措施不得力,公、检、法三机关分散行使决定权与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弊病与问题。同时建议参照英国的保释制度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完善,适当放宽取保候审的范围,让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取消每个司法机关都能决定取保候审的职权,赋予取保候审的唯一效力,放宽审前的尺度,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影响保证金的因素、保证人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等等
[关键词] 保释 取保候审 制度 刑事诉讼 完善
保释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被或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它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尽量保证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公民的自由。因此,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保释分为无条件保释和有条件保释两种形式。实践中大多数为无条件保释。有条件保释是指,如果决定保释而不附加条件将导致危险时,可附加一个或多个条件,如须有一个明确的住址、每天上午到警察局报到、宵禁、缴纳保证金、安装电子监控装置、提交保释支持机构以保证被保释人出庭、提交护照等等。对于保释后犯罪嫌疑人、人发生了新的违法行为或干预司法、不按要求到庭等情形,警察可以将其逮捕,法院可处以、监禁或加重刑罚。
在我国的中没有规定保释制度,但是设立了与保释制度比较相似的取保候审制度。
取保候审是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的行为不逃避和,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保释和取保候审作为不同国家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有着一些共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是也存在有着一些不同的区别。
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共同之处:
、是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采取的暂时不予以关押。
2、都要求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为暂时不予以关押提供保证。 3、都是要求暂时不予以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防碍侦查或者审判。
保释与取保候审的不同之处在于:
.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拒绝保释有三种情形:()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按照保释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释有潜逃记录而没有合理的解释。(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一步犯罪。这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经历与此次犯罪的性质等因素来判定的。(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一般说来,除特殊案件,如杀人、强奸、持枪抢劫、外国人犯罪、走私、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释率很高。而在我国,取保候审的范围相对就比较狭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为“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单纯从这一规定看,我国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是比较广的。问题是有关在此基础上对取保候审范围进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司法人员重强制手段、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影响,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扩张性理解,造成、逮捕后的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选择的司法现状。同时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关于强制措施工作的出发点是能捕的尽量捕,而不是考虑尽可能取保候审。这样就造成了适用比例小,大多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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