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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大律师网 2016-09-14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法字[200]248号 发布日期:200-9-5 日期:200-9-5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207号)收悉。经研究,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法字[200]248号
发布日期:200-9-5
日期:200-9-5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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