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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存款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09-15    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中“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的151、153户产生的利息,在扣除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手续费后,余额上缴中央财政。”、“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是指履行管理职能、但不具体从事项目建设的二级机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151拨款专户中,国债粮库项目(含各类专项设施)建设资金形成的存款利息应按财政部上述规定处理,严禁挪作他用。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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