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人提供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
对于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利益和超期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配套措施的薄弱,在实践中这一制度没有被很好地得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近年来,无锡市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现被告人在取保候审逃匿的情况,致使刑事案件的审判被迫中止而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结案,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中部分案件将不可能恢复审理),而且使审判管理工作遇到障碍。
一、无锡地区近三年取保候审人员逃匿情况的统计
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间,全市法院涉及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计6件25人。其中,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案件计24件25人,逃匿率达到20%,至今尚未归案的计5件6人,人数占总数的比例达到2.8%。取保候审人(以下简称取保人)逃匿的诉讼阶段分别为:审查阶段件2人,立案后至起诉书阶段4件4人,送达起诉书后至开庭审理阶段件人,开庭后至待宣判阶段9件9人。其中立案后到开庭前逃匿的人数最多,共计5人,占所有逃匿人员比例的60%。上述案件除件已退回检察院、3件由检察院作撤诉处理外,其余均按中止审理处理。另外,取保人因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或因可能被判处实刑而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计92件00人,其中因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而由法院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计43件5人,占总数的40.8%。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不难看出,设置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质量并不高,40.8%的取保人在审理阶段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另有20%的取保人逃匿,实际运用恰当的取保候审以人员比率计仅占39.2%。取保人逃匿对整个刑事诉讼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长期呈中止状态而不能正常结案。有的已达年之久,有的因同案被告人逃匿,使可能判处较短刑期的在押被告人不能单独进行开庭审理或者作出判决,变相延长了在押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从而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二是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指控和及时惩处。
二、取保候审人员逃匿的成因剖析
、被告人畏惧承担刑事责任。一些被告人在受到公安、检察机关后,认为自己的罪行较为严重,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他们在收到起诉书后至开庭审理期间,自己通过查找法律规定,对判决结果有了大致的判断,所以干脆一走了之,逃避法律的制裁。
2、被告人对罪责刑认识模糊。一些被告人因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内心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罪责进行了夸大,认为不可能被判处,有的则担心缴纳不起财产刑,以致畏罪逃匿。
3、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审查不严格。刑诉法第56条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定了适用条件,但是公安机关由于审查不严格,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从无锡地区近三年来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数量来看,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变更的取保候审计43件5人,占总数的40.8%,这不得不引起反思。
4、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取保人逃匿归案后,并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情形或者按脱逃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而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条件又极为苛刻,难以操作,客观上形成了取保候审制度本身不能有效监管取保人的制度原因,取保人一旦产生逃匿的愿望,基本上不存在制约的制度因素,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并不严重。
三、预防取保候审人员逃匿的对策
由于取保人的逃匿现象普遍发生在法院审判环节,已成为法院审判管理方面的难题。为有效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妥善处理目前仍处在基层法院中止阶段的取保人逃匿案件,可试行以下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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