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冤狱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对公民、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损害进行赔偿,并且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制度。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一些国家陆续建立了刑事赔偿制度。966年,联合国制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其中规定了刑事赔偿的内容,标志着刑事赔偿作为一项国际准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我国于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该法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开启了我国的先河。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国家赔偿法》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国家赔偿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刑事赔偿制度,是伴随着国家赔偿法的问世而建立起来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参考借鉴了国外的刑事赔偿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赔偿制度体系。刑事赔偿制度建立以来,充分展示了其在国家法治生活中的权利救济功能,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但是,刑事赔偿制度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深受立法时社会现实等诸多条件的制约,存在着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之处,并未真正成为 对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之法 ,并且我国刑事赔偿法中过于宽泛的免责条款也导致许多蒙受冤假错案的并没有得到国家应有的权利救济。随着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法治等理念的发展,对于国家刑事赔偿免责情形进行限制已经是各国赔偿法立法的大势所趋,因此,对刑事赔偿制度进行反思和探讨,修改国家赔偿法,探讨国家免责的限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我国刑事赔偿的司法的现状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的整体实施现状
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多年,但是其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很不理想,尤其是在刑事赔偿这一块更加突出。据统计,995年、996年,全国一、法院共宣告2300多人无罪,但真正获得赔偿的只有30人,还不到被宣告无罪者的2%,虽然后来情况略有好转,但情况仍令人堪忧。从995年月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3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共5867件,审结53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
(二)我国限制刑事赔偿法免责情形的执行现状
从上文的统计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赔偿法在整体上的实施很不理想。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不少赔偿义务机关对应当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 通过误用、滥用国家免责条款的方式规避赔偿义务。曾经有学者在995 200年间对安徽、湖南、湖北、河南、重庆等省级检察院进行了相关的问卷, 证实大部分没有得到赔偿的案件, 都是适用《国家赔偿法》免责条款的结果。
根据调查显示安徽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六年来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总数228件,决定不予赔偿的4件,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有89件,其中适用第(一)项的34件,适用第(二)项的6件,适用第(三)项的34件,适用第(六)项的件。约占所有决定不予赔偿案件数的78%。湖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总数272件,决定不予赔偿的78件,适用第十七条免责条款的48件,其中适用第(一)项的32件,适用第(二)项的8件,适用第(三)项的54件,适用第(五)项的2件,适用第(六)项的52件。约占所有决定不予赔偿案件数的83%。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受理赔偿案件总数305件, 决定不予赔偿的77件, 全部适用的是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其中适用第(一)项的27件,适用第(二)项的8件,适用第(三)项的76件,适用第(四)、(五)项的各件,适用第(六)项的54件。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受理赔偿案件总数399件, 决定不予赔偿的238件, 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209件,其中适用第(一)项的36件,适用第(二)项的26件,适用第(三)项的2件,适用第(六)项的26件。约占所有决定不予赔偿案件数的88%。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受理赔偿案件总数95件, 决定不予赔偿的00件,全部适用的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适用第(一)项的23件,适用第(二)项的2件,适用第(三)项的46件,适用第(六)项的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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