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你好:
我于2009年5月与两位朋友合伙经营一饭店股份均等,后因饭店经营亏损,于2010年2月暂停营业,于2010年4月中旬以33万人民币转让,但因谈转让事宜时,我和乙因出差均不在,则丙去谈转让事宜。但转让资金拿到手后,并没有告知我和乙。数天后我出差回来和乙共同询问转让款项,丙借各种理由推拖几天后,才告知我们,钱已被他用掉。并承诺数天后将属于我们个人所得的钱偿还。但一直到至今丙未偿还任何钱,甚至还在口头上说过拒不承认此事。对偿还这笔款项非常消极。
我们合伙经营时有我们三方共同签字的房屋租赁合同。我们合作时,因为大意没有签署合作协议。丙和现在的转让方有转让协议但协议上无我和乙的签字。欠我和乙的钱,他也拒不肯打下欠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一篇:上海科技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转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