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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大律师网 2016-09-30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浙人薪[200]26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浙人薪[200]26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999]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处理
(一)被和被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补发。
(二)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以及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受刑罚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一般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重新确定职务(技术等级),同时降低三档受刑罚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下同)工资,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对受刑罚前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对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989]2号)关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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