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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6-10-02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便利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和方便职工群众,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并作为单位、职工考核、评奖、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要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奖惩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均应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各负其责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完全的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安全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实际,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含车间、科室、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法纪、安全保密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负责审定批准本单位的要害,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保卫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五)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对模范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损失的责任者,予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车间、科室、系领导的责任
(一)领导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
(二)对本部门分管的设备 、仪器、工具、原材料和产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被盗或丢失。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做好帮教工作,对人民内部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经常检查、总结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奖惩意见。
(五)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凡本部门难以消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解决。
(六)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破。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应有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

第八条 保卫组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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