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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0-02    人已阅读
导读:转让,股份,受让方,股权,国家,协议   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
转让,股份,受让方,股权,国家,协议

  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监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经市证管办审核或批准,并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让方、受让方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出让、受让股权决定;

  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价格参照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

  受让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转让方、受让方向市证管办报送有关文件;

  市证管办审查后,予以批准或转报复审;

  转让方、受让方在接到市证管办批文之日起的15日内,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中,转让方应向市证管办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书;

  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或批件;

  股份托管登记凭证;

  对拟转让股份质押或其他法律争议事项的说明;

  按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转让方、受让方的联合公告草稿;

  市证管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受让方除应向市证管办报送前款、、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下列文件:

  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自身基本情况简介及资信证明;

  自身及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持有转让方股份的情况说明;

  股权转让协议书;

  所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受让方受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30以上,并要求豁免收购要约义务的,还应补充下列文件:

  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书;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在一定期限内不出让受让股份的承诺。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未经市证管办审核或批准,未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协议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证管办不予审核或批准: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文件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转让股份所有权有争议或被有权机构冻结的。

  第七条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证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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