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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0-09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组织和监督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协助政府做好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五)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之间、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团结;
(六)协助公安、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取保候审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九)教育居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大力倡导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讲科学、讲文明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青少年的教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以及城镇待业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安置等项工作;
(十一)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和便于自治原则,一般在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00户以下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在乡、民族乡、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根据居住地的实际状况划分设立。


第九条 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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